Acts/28

出自耶穌台灣
第二十七章 新經全集宗徒大事錄
第二十八章


第二十八章 梅里達島葆樂脫險、抵羅瑪葆樂囚於私寓

1 吾儕既出險,始知島名梅里達
2 土人遇吾儕甚厚,時天雨且寒,更為之燃火,殷勤欵待,
3 爾時葆樂拾柴一束,投之於火,突有蝮[1]因熱而出,纏其手,
4 土人見蝮懸其手上,相語曰:「是人必為一兇徒。雖自海中逃生,而天理仍不容其生。」
5 葆樂竟將蝮拂入火中,安然無恙。
6 土人意其必腫,或突然倒斃;久而未見有異,乃改變其觀念曰:「彼其神乎!」
7 距此不遠有田莊,為島長布百流所有;布百流迎吾儕至其家,盡情欵待三日。
8 當時布百流之父患痢發熱,偃蹇[2]牀褥,葆樂為之祈禱,撫其身,病乃霍然。
9 自是島上病者亦相率而至,悉獲痊癒。
10 彼等對待吾儕,備極優渥,迨啟程時,又將吾儕所需齎送舟上。
11 三月後,吾儕登亞力山大舟前進。是舟以土溫弟兄為記,乃於彼島渡冬者。
12 既至敍拉古,泊三日,
13 乃繞道行,達雷吉宏;越一日,南風起,次日抵普調里
14 乃遇同道多人,挽吾儕與之同住七日,遂抵羅馬
15 同道聞吾儕訊,即至亞比烏市及三館相迓。葆樂見彼等,即致謝天主,精神興奮。
16 既入羅馬城,巴總將眾囚交付御營統領;惟准葆樂得與守卒一人自覓居處。【註一】
17 越三日,葆樂邀集猶太人之首領。既至,語之曰:「諸兄弟!予並未開罪於本國同胞,或違犯祖宗遺規,然竟在耶路撒冷縛解羅馬人之手,
18 羅馬人審問,以予未犯死罪,意欲將予開釋。
19 而為猶大人所拒,故予不得已而上訴於凱撒,但非欲對吾本國同胞有所控訴也。
20 以是予邀汝等相見,與汝等言。蓋予之所以鎯鐺被身者,乃為義塞人所共望之事耳。」
21 眾曰:「吾儕未接猶太書述及爾事,亦無同胞來此道爾不法者;
22 但吾儕願一聆教言,以吾所聞今之新教,固無在而不受非議也。」
23 彼等既與葆樂約期,即有多人來其寓所,葆樂自朝至暮向彼等證明天國之道,關於耶穌之事,引徵摩西之律與先知書,以詳說之。
24 彼之所說,有信者,有不信者;
25 彼等所見未能一致,遂散。然其未散之前,葆樂曾為一言曰:「善夫聖神藉先知意灑雅向我祖之所言也!
26 其言曰:『往告斯民曰:爾聽而不悟,視而不見;
27 蓋斯民之心,已冥頑不靈,厥耳不聰,厥目不明,一若惟恐其目之有見,耳之有聞,心之有悟,幡然回頭而蒙救於予也!』【註二】
28 故汝等當知天主已將此救恩傳諸異邦人,彼等且必聽信。」【註三】
30 葆樂居於所賃私寓內,已滿二年;凡來見者,悉予接納;
31 毅然闡揚天主之國,教人以主耶穌基督之真諦妙理,沛然而莫之能禦。亦未有人為之阻礙者。


附註

【註一】 「既入羅馬城,巴總將眾囚交付御營統領;惟准葆羅得與守卒一人自覓居處。」呂譯新約為『我們進了羅馬的時候、葆羅蒙准許、獨自同那個看守他的兵住着。』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Botte, Spencer, Parsh, Crampon 等譯本亦如之。通俗拉丁譯本及 Martini 譯本、則與此譯本相同。
【註二】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六章第九章與第十章。
【註三】 通俗拉丁譯本有此節、言云:『葆羅語畢、猶太人離之而出、辯論紛紛。』近代註疏家與譯本、如 Westminster Version, Revised Version, Botte, Spencer 等、俱缺之。此譯本故不錄。Merk 希臘本、亦缺之。


注釋

  1. ㄈㄨˋ:毒蛇。
  2. ㄧㄢˇㄐㄧㄢˇ:困頓、失志。